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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宜春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宜春市鑫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批复

来源: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10-26 15:24:46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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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吸收合并宜春市鑫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关于吸收合并宜春市鑫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注册资本11.4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住所:江西省宜春市秀江东路艺墅天街5栋。经营范围: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二、吸收合并后的宜春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为:宜春市财政局出资11.4亿元、出资比例100%。

三、吸收合并后的宜春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不变。

四、宜春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宜春市鑫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后,宜春市鑫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注销,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宜春市鑫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在保业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宜春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宜春市鑫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关系需告知相关方。

五、宜春市金融办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处置机制,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提高防范风险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六、宜春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批复印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验资、领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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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担保业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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