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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20-04-05 15:04:45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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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办字〔201925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赣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329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

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精神,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在全市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标准地+承诺制”按照“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原则,即在土地出让前,政府明确地块产业准入要求等控制性指标,企业依法依规取得项目用地后自愿选择实行承诺、签署承诺书,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简化审批程序,取消技术性审查或将技术性审查转移至审批后办理,并采取事中事后监管、全过程信用监管等措施,大幅度压减项目开工之前的审批时间,确保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类)审批时间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不含施工图事后审查、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事后技术性审查和事后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价审查时间)。

二、实施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内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土地探索实行“标准地”出让,已取得“标准地”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探索实行承诺制管理。同时,根据企业自愿原则,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土地可以不实行“标准地”出让,已取得“标准地”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也可以不参与“承诺制”,不实行“标准地”的或不参与“承诺制”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行政审批。

(二)2019年,“标准地+承诺制”对工业项目“先行先试”,待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后再扩大适用范围。力争全市2019年下半年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35%实行“标准地+承诺制”,2020年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60%实行“标准地+承诺制”。

(三)参与的企业(含企业的母公司、企业控股的子公司)应在近三年内无信用不良记录且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积极参与“标准地+承诺制”。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确定改革试点区域。2019420日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在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内,确定首批“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试点区域,并明确试点区域四界范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

2.编制试点区域控制性指标。2019430日前,各县(市、区)根据园区功能定位和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产业政策,确定试点区域产业类、能耗类、环境类、规划类、配套类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控制性指标参考见附表)。〔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

3.开展试点区域统一评价。2019620日前,在区域总体平衡前提下,各县(市、区)组织完成对试点区域开展区域能评、区域规划环评、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洪水影响评价、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文物影响调查等区域性统一评价,并由园区管委会或园区开发建设公司按基本建设程序报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办理行政审批。〔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水保局、市气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文广新旅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

4.制定企业投资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承诺制。2019630日前,市、县两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分别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标准承诺书,包括审批事项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具体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对审批事项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等。〔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水保局、市气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赣州消防救援支队、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

(二)实施阶段

1.开展项目辅导。对招商签约项目,根据企业自愿申报,由各县(市、区)发改、自然资源、工信、商务部门牵头,召集行政审批、生态环境、水利、文广新旅游、住建、人防、城管、应急管理、消防、水保、气象等部门召开企业投资项目辅导会,帮助企业辨别项目是否符合地方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标准、安全标准等。对符合条件和相关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选址和“标准地”建议,辅导企业开展“承诺制”。〔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

2.实施土地出让。各县(市、区)根据辅导企业项目情况,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当地有关部门联合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标准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企业竞得“标准地”后,与各县(市、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签订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负责〕

3.编制项目审批指南。对取得“标准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监管职能部门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标准地+承诺制”审批指南》,包括各项审批规范和程序、企业承诺事项清单、企业承诺书格式等。在企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企业。〔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负责〕

4.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企业取得“标准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即可组织编制审批申报材料、开展方案设计等。企业按照审批规范和程序,向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提交审批申报材料、企业承诺书后,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于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程序性审查并出具批复文件。〔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牵头,各县(市、区)负责〕

其中,施工图审查由开工前整体安全性审查调整为事后联合审查,企业按照建筑、消防、人防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企业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施工合同、按要求缴纳相关规费(同时,施工单位按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承诺项目现场具备安全生产施工条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之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机关即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即可组织项目开工建设。企业依法依规自主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及时向住建部门报备。同时,住建部门同步启动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施工图审查由企业委托图审机构开展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则上在企业承诺后30日内及基础施工之前提交,企业失信的,撤销施工许可,责令停止施工。〔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赣州消防救援支队、市人防办牵头,各县(市、区)负责〕

其他行政审批工作不再开展技术性审查或要求企业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价审查。确需开展技术性审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价审查的,由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在办结审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性审查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价审查。技术性审查结果、第三方评估评价审查结果应及时告知企业,企业按要求进行纠正。如技术性审查或第三方评估评价审查发现企业未执行相关标准规范或技术要求,或严重违反企业承诺事项的,视为企业失信。〔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牵头,各县(市、区)负责〕

(三)事中事后监管阶段

1.全过程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联合检查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根据企业行政审批情况、签订承诺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改部门重点监管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等。自然资源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住建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照标准规范编制施工图,是否依法依规选择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是否依法依规组织施工等。行政审批、生态环境、水利、水保、气象、文广新旅、人防、消防、城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依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加强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项目按照承诺条件和标准规范实施建设。企业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作出的审批要求的,应在调整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履行调整或变更手续。企业未按程序报批调整或变更审批要求的,视为企业失信。〔市直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和监管职能部门、各县(市、区)负责〕

2.项目联合验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建立联合验收机制。项目竣工后,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人防、城管、应急管理、消防、工信、商务、发改等单位,根据投资建设协议、企业承诺、控制性指标等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未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通过竣工验收或经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要求和企业承诺的,视为企业失信,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市住建局牵头,市直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和监管职能部门、各县(市、区)负责〕

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工信、商务、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根据投资建设协议、企业承诺、控制性指标等进行达产复核。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要求和企业承诺的,视为企业失信,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负责〕

3.全过程信用监管。企业投资承诺书由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上传至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江西赣州)网站进行公示、公布。在项目开工前,发现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企业参与“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资格,企业重新按基本建成程序依法依规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报建事项。在项目建设中,发现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监管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检测单位和其他参建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法律法规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进行处置,并由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监管职能部门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上传至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江西赣州)网站公布。〔市直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和监管职能部门、各县(市、区)负责〕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纳入赣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调度事项,由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具体开展“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并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进展情况每月通报制度。各县(市、区)也要强化“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上下联动,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建立协作机制。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和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各县(市、区)业务对口部门的指导和督促,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承诺文本、统一监管措施,形成全市“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步调一致、齐头并进的局面。鼓励各地开展区域综合评价,一次性发包给一家综合性机构(或联合体)开展区域性统一评价。

(三)强化评估问效。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的跟踪问效,及时了解掌握和评估改革成效,总结提炼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和成效,不断完善改革措施,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更大成效。

 

附件:控制性指标参考目录

 

 

 

 

 

 

附件

 

控制性指标参考目录

 

指标类别

具体细项

产业类

1.项目准入

2.投资强度

3.亩均税收

能耗类

4.能耗总量

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6.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

环境类

7.规划环评(环境容量)

8.水土保持

9.单位排放增加值

规划类

10.区块整体建筑风貌

11.容积率

12.建筑密度

13.建筑高度

14.红线退界

15.绿地率

配套类

16.公共水电设施

17.通讯通邮设施

18.年径流量总量空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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